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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女性灌醉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30 13:24)    点击:1332

把女性灌醉发生性关系如果违背其意志则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灌酒、下药等让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的行为,算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胁迫行为以外的“其他手段”。

网友咨询:

把女性灌醉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律师解答: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把女性灌醉发生性关系如果违背其意志则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灌酒、下药等让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的行为,算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胁迫行为以外的“其他手段”。至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要看被害人酒后的状态进行判断。如果被害人酒后还比较清醒,有分辨和自控能力,对性行为并未反抗,就难以认定构成犯罪。如果是在被害人已经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实施了性行为,那么就是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律师解析: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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