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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牌照造假引官司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30 20:13)    点击:107

 

  08年7月,陆**在泸州市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轿车,并通过销售商代办,以该车发动机号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当年11月24日,陆**在307省道与唐某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唐某某、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陆**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交警同时查明,陆**使用的车辆临时牌照属伪造。

  随后,陆**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修理费等事故处理费用共计11万余元的赔偿。该保险公司以该车使用的是伪造行驶证明,拒绝对商业险部分作出赔付。

  仲裁庭裁决该赔

  无奈之下,陆**于今年2月向泸州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保险公司)在明知申请人(陆**)无合法牌照仍然与申请人签订保险合同承保新购轿车,并未明确告知在无合法行驶证明情况下免责。裁决该保险公司承担与陆**签订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同载明的各项保险责任,向陆**赔付损失11万余元。

  今年3月,该保险公司向泸州市中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泸州市仲裁委的裁决。泸州市中院认为仲裁程序合法,驳回了该保险公司的申请。随后,陆**向江阳区法院申请对裁决予以执行。

  查账户划走赔款

  江阳区法院受理陆**的执行申请后,该保险公司又向江阳区法院申请“不予执行”。6月20日,江阳区法院《执行裁定书》认为,肇事车持伪造临时牌照上路行驶属违反交通法规,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保险赔偿,驳回了“不予执行”申请。

  驳回“不予执行”申请后,江阳区法院执行庭开始对该保险公司账户进行查封。据介绍,执行庭先后查封了该保险公司多个账户,发现账户上都没有可供执行的金额。几经周折后,法院终于于7月2日在该公司另外一个账户上查出可供执行的金额,将应该赔付的款额划入法院账户,“一旦该案程序结束,我们就把赔款发放给申请人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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