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订立和解协议,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4-12-30 20:15) 点击:126 |
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中,深圳**运输公司(简称**公司)因私自与第三方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导致无过错损失补偿险的赔偿金遭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简称人保)的拒赔,日前,该公司一纸诉状将人保告上法庭,被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公司不服,遂于昨日下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私自与家属签订协议 2003年1月26日,在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路段发生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一老妇骑自行车横过人行过道时,与行驶中的粤B*****大货车相撞死亡。该大货车也遭受严重损毁。经评估,该大货车修理及其他费用合计149375.95元。经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责任认定:死者吕少荣和司机李林军负同等责任。双方各应承担损失的一半。由于司机不能向死者追回损失,自行支付了修理费,并于2003年10月16日,经公安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主持调解,与死者吕少荣家属达成民事调解。 无过错赔偿金遭拒赔 而深圳**运输有限公司向人保投保了粤B*****号大货车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等共计8个险种。在赔付了死者家属 26000元并自行支付了修理费共130580元、其他费用损失18795.95元后,该公司向人保索赔。没料想,人保以该公司私自与第三方死者家属达成的协议,违法《保险法》相关规定,拒绝赔偿无过错损失补偿险的赔偿金。无奈之下,深圳**运输公司将人保告上了法庭。 双方法庭激辩 原告认为被告支付的赔偿金不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83385.95元。被告辩称,原告私自与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的第三者达成赔偿协议,放弃了被告的追偿权,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所做的赔付并无不当。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无过错损失险条款约定,对上述未追回的损失,在被保险人将对第三者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后,保险人负责支付该部分损失,因此保险人支付该保险金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与死者家属协商调解,放弃了对被告的追偿权,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因此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无过错损失险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6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