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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车险赔款须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本人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4-12-30 20:18)    点击:153

 

  山东保监局日前出台《山东财产保险公司赔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本人,以防止不法分子编造虚假赔案、利用送修车辆扩大损失领取额外赔款等情况发生,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保险公司资金安全。

  《办法》实施后,被保险人,特别是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出险后,在对被保险标的送修时,一般须先行垫付维修款项,保险公司在审核完赔案后再将赔款以转账方式支付给被保险人本人。这就需要客户在出险或递交索赔材料时,提供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卡号或存折账号,被保险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供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山东保监局财产险处副处长毕磊建议,客户最好在办理投保事宜时就将相应账户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留存。此外,《办法》允许有条件的保险公司指定一定数量的代索赔维修单位,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代索赔维修单位办理修车事宜的,可以委托代索赔维修单位代为索赔,但必须出具委托其索赔的书面委托书。此类赔款将会根据客户的委托划转至修理单位,建议客户积极关注车辆维修的详细情况和费用支出,防止自身利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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