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无证驾驶出险身亡 保险受益人要理赔败诉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4-12-30 20:22) 点击:165 |
张某买来新车还未取得车辆驾驶证便上路行驶,不料发生车祸,不幸身亡。由于张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过意外伤害保险,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在遭到拒绝后,其家属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人民币25万元。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2004年8月,张某向友邦保险公司投保了《日日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等条款内容。张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了名。 2005年7月13日,张某购得轻便摩托车一辆。同月21日,他向户籍所在的江苏省泗阳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当时未能取得车辆行驶证。3天后,张某没戴头麾便驾驶该无证摩托车上路,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身亡。 惨剧发生后,张某的家人到张某生前投保的友邦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人民币25万元。但保险公司以张某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摩托车发生事故,属保险责任免除情况为由不予理赔。纠纷发生后,张某的妻子和7岁的女儿及年迈的父母带着失去亲人的悲痛一起走进了黄浦法院,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原告的诉请理由是,张某在向交巡警大队申请注册登记时,虽没取得车辆行驶证,但领取了机动证号牌,根据法律规定可上路行驶,应视为有行驶证;造成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未戴头麾,并不是摩托车是否有行驶证;合同中虽规定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发生事故,属免责情形之一,但该条款可解释为驾驶无行驶证车辆,也可解释为驾驶有行驶证而未年检车辆,因该条款系格式条款,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另外,张某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对合同中免责条款进行说明,根据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然而,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张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对合同免责条款已履行了说明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某虽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向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了轻便摩托车登记申请,但并未取得该车行驶证,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取得了车辆牌照。且公安部门已确认张某驾驶的是无牌轻便摩托车。张某签名的投保单上写明,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等免责条款,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声明与授权中也记载,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保险合同主要条款。对张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请,因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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