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外借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免责理由不成立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30 20:24) 点击:147 |
老王将自己的爱车借给朋友,却没想到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又遭到了拒绝。9月10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老王车辆损失赔偿金86599元、第三者责任赔偿金200000元,共计286599元。 去年9月20日,老王与某保险公司签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帕萨特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司机座位险及前排乘客座位责任险,保险期间为1年。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1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司机座位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前排乘客座位责任险保险金额为每座50000元;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均为不计免赔率,且均无绝对免赔额。合同签定后,老王交付了各项保险费共计5485.71元。2007年10月30日,老王的朋友小张向其借车外出旅游,途中与一农用车相撞,造成农用车司机受伤,老王的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农用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后经法院调解,老王赔付农用车司机各种费用450000元。同时,老王因该事故花费车辆维修费86599元。事后,老王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今年7月,老王一张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与某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小张是具有驾驶资格的合法驾驶人员,老王将车辆借给小张使用,并非法律所禁止,也未违反原告老王与某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或改变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从而因此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对某保险公司来说并没有合同利益受损的情形发生。老王作为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将保险车辆交付小张驾驶,小张即是保险车辆所有人允许的驾驶人。老王和小张作为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相对于某保险公司来说是本案车辆保险合同的一方相对人。法律规定由借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律对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之间内部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应成为某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老王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失,某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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