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情况有哪些?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8-26 11:59) 点击:217 |
合同效力待定情况有哪些?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3)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1)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种类: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①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②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③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 (2)被代理人可以及时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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