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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医学检查中规定的三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8-10 16:04)    点击:156

婚前医学检查中规定的三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关 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具体包括哪些,法律对此并无细则区分,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 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包括这三种疾病。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

1、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 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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